为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质量,提高评估效率,更好地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评估服务,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管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3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程序》,现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估
1.接受项目委托
(1)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12本、《评估委托函》送省环保局便民窗口技术中心值班人员。
(2)便民窗口技术中心值班人员收到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评估委托书,检查大纲编制是否符合规范等要求后,填写《委托回执》交建设单位。窗口值班人员应随即将有关材料转交咨询部接收人员。
(3)接收材料后,将该大纲报省环保局备案。
2.项目登记
接收人员接收评价大纲及相关文件后,应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3.项目大纲评审及会议安排
接收人员将项目有关材料交由咨询部负责人进行项目初审和安排,确定项目负责人。如评价大纲不符合要求或不属于省环保局审批项目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1)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情况,可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或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进行技术评估。
(2)对采取书面征求专家意见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的建设项目,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咨询;对采取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方式进行技术评估的,应在收到评估委托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地方环保局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并安排项目现场踏勘和召开专家评审会。
(3)若因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当地环保部门存在不能参加会议等问题,专家评审会将顺延。
(4)安排大纲专家评审会和聘请专家。安排大纲专家评审会和聘请专家,聘请专家一般为5~7名;参会单位一般包括省、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省相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评价单位以及有关单位等。
4.项目技术评估
专家评审会会议主持人按照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会议一般规程》主持会议和现场考察工作。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发放会议通知,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会议准备工作。
(2)负责专家评审会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和项目现场、会议现场拍摄工作,收取大纲电子版。
(3)会议结束时收回专家签名表、与会人员签到表、环评持证单位日常考核表和专家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应同时反馈提交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
(4)根据省环保局关于《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规范(试行)》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在三天内上网公布。
(5)接收项目评估委托后,负责与建设单位签署《技术咨询合同书》,并落实评估费用收取。
(6)对符合要求的大纲编写评估意见初稿,并按技术中心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内部核审、审定。
(7)在专家评审会后10个工作日内或收到大纲修改稿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大纲技术评估意见。
5.资料归档
项目负责人负责将项目所有资料(文件、电子文件、图片等)收集齐全后,将档案移交档案管理员核对后存档。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
1.建设单位委托报告书技术评估按照评价大纲的评估程序进行。
2.报告书评估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规范(试行)》,专家评审小组组长由省环保局监督处核准。专家评审意见应在专家评审会当即提交复印件或复制件给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
3.咨询部于5个工作日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修改稿作进一步审核,检查修改稿是否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其内容是否符合出具环境影响报告评估意见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文字材料(给予退回),由建设单位会同环评单位作进一步修改后再上报。
4.项目负责人负责收取报告书报批稿(包括电子版)。
5.报告书评估意见应在收到报告书最终送审稿30天内完成并发出。
6.项目负责人落实合同执行情况。
7.报告书送审稿一般提交12份,最终修改稿(报批稿)3份。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估
建设单位委托报告表技术评估参照评价大纲的评估程序进行。
四、技术评估内容要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评估工作按广东省环保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的意见》(粤环函2004〕269号文)、《环境影响报告技术评估规范》和参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要点》(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
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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