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和《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生态市(县)的考核验收与命名。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建设规划论证。
三、创建程序
(1)开展生态市(县)建设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备案。
(2)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地区,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组织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3)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对照《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