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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管理工作程序
撰写时间: 2006-04-17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一、工作依据

  国家级生态市(县)创建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和《关于印发〈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的通知》(环发2003〕91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生态市(县)的考核验收与命名。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建设、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业务指导和服务,组织建设规划论证。

  三、创建程序

  (1)开展生态市(县)建设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备案。

  (2)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建设的地区,组织编制生态县(市)建设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组织生态市(县)建设规划的论证。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3)经过一段时期的建设,对照《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试行)》,自查完全符合基本条件和考核指标要求的地区,可申请考核验收。验收申报和审核程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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