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和初审的工作依据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环然1995〕444号)、《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规范》(环然1995〕444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暂行规定》(环办1998〕272号)。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创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确定、验收与命名。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以及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科技处负责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申报、初审、报批的具体工作。
三、申报程序
1.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按生态示范区进行建设发展的市(县),且符合建设试点基本要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2)本市(县)生态建设的简要报告,内容为自然、社会环境概况;建设项目主要内容和步骤;保障条件和具体可行措施。
2.省环境保护局的审查意见。
四、初审程序
1.由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进行自查,符合标准要求后,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初审申请。
2.省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创建单位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省环境保护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并附下列文件和资料:
(1)市(县)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2)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3)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表;
(4)初审专家组关于生态示范区建设技术总结与效益分析报告。
附:考核验收与审批命名
(一)考核验收
1.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试点市、县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2.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试点市、县进行现场考察,提出考核意见。
(二)审批命名
国家环保总局对专家组考核合格的试点进行审批,向被批准的市、县颁发“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验收合格证书”,授予“全国生态示范区”称号,并颁发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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