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管理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环保局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函(2002〕5号);《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制度》。
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1.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成立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拟建自然保护区在管理隶属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议的问题。
2.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评审;根据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求对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论证和对我省自然保护区工作有关事项进行评议。
3.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局科技处。其职责为: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对自然保护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组织对申报点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评审委员会会议;建立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程序
(一)拟建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点,原则上应是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并在原级别建设管理的时间不少于2年。
(二)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应对拟建自然保护区的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编写资源调查报告,提出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可行性论证意见和依据,确定保护的主要对象、划分范围和功能区划分。
2.由拟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同时抄送省环保局,并附申报材料。
3.拟建自然保护区范围跨市(县)的,需经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方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一式25份,由省环保局统一印制);
(2)拟建自然保护区资源调查报告(须附拟建自然保护区有关地理位置、范围、地形、植被及功能分区等内容的图件);
(3)拟建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和主要保护对象的照片集、录像资料;
(4)依法划定的范围界线图复印件;
(5)依法办理的土地(海域)使用权证或循其他途径获得管理使用权的有效文书复印件;
(6)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
(四)评审和报批程序
1.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批转意见,在30天内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受理申报函复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2.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合格的拟建自然保护区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省环保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批。
4.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申报材料,拟建的自然保护区在管理隶属关系等方面存在异议的,由省环保局会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协商解决后,再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四、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拟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在原级别建设管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申报程序
1.由省政府向国务院申请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区的省主管部门或保护区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应在每年的4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政府,抄送省环保局。
2.拟通过国务院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申报的,由保护区省主管部门在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材料的时限前15日内将申报材料送省政府,由省政府出具意见。
(三)申报材料:
(1)《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综合考察报告;
(3)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4)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位置图、地形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图、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5)拟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视频资料以及照片集;
(6)自然保护区批建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复印件。
申报材料报送25份给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经过论证,将材料修改完善后上报35份给国家。
(四)申报材料通过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报建议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同时抄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附申报材料)。
(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专家进行考察和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五、标准文书
(一)广东省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二)建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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