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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2006-04-03 14:52:32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314,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自今年71日起,深圳市将实行生活垃圾回收处理收费制度,限制一次性使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条例确立了十多个重要制度,其中包括绩效考核制度,规定市、区政府应当将各部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应向社会公布,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计划制度,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时,应当包括发展循环经济内容;循环经济评价制度,要求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统计和核算制度,对本地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科学、客观的评价;以及抑制废弃物产生制度、废弃物回收制度,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财政补贴制度,政策扶持制度,奖励制度,示范推广制度,循环经济宣传制度等。上述制度的逐步实施,将有力推动深圳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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