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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公布施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03-17 17:13: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220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宣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布施行,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的各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和量纪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暂行规定》新增了纪纪律处分规定,“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以及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根据《暂行规定》,对于有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等行为之一的企业,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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