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污染源达标排放,充分发挥治理设施的投资效益,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拟建立一套“一条例五制度”的设施运营长效管理体系。“一条例”是计划在现有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提供法律保障的基础上制定“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条例”,报国务院批准,为设施运营单位的资质认可提供法律保障。根据条例,环保设施运营的监督将由科技、污控、监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并实现上岗培训、资质认可、现场监察、信息公开等对治理设施的全过程管理。“五制度”是指为配合“环保设施运营监督管理条例”的编制,总局考虑建立设施运营的“资质认可制度”、“上岗培训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现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还考虑建立定期评估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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