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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出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06-01-27 16:07:0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监督管理,更好地发动群众参与环境监督,有效地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近日,惠州市政府颁布实施《惠州市公众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中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在向环保部门举报的内容中包括举报人的基本情况、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奖励办法》中规定市民可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对9类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举报。9大类主要包括:(一)擅自投入棰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对环境有污染的项目和设施的;(二)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废水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擅自拆除闲置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四)经渗井、渗坑和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的;(五)被责令停产治理或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六)非法转移、处理危险废物(包括液体、固体)的;(七)无证收集、经营、处置危险废物(包括液体的、固体)的;(八)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其它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121日起,惠州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受理公众举报。举报人举报的内容经查属实,并经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做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实施处罚的环境保护部门给予奖励。受理举报的环境保护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之日起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奖励标准为每次500元,征得举报人同意见取证并做旁证,在案件现场与违法行为人对质举证,在法庭当庭作证或者有其他突出表现等,环保部门将按对举报案件罚没款的10%进行奖励,但奖金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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